马律师
徐 蒙
罗律师
姜律师
鲁律师
李律师
Tel: 0769—87072629 Fax: 0769—87072628
gdkylaw@163.com
首 页
律师团队
服务优势
信息中心
法律咨询
诉讼指南
业绩展示
客户反馈
本所简介
本所创办人简介
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
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
公司实务
本所快讯
新法速递
业界动态
招聘中心
诉讼常识
办案流程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律顾问单位
法律服务单位
合作单位
走进可园所
联系可园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A座601-602室
电话:
0769—87072629
传真:
0769—87072628
电邮:
gdkylaw@163.com
法律咨询
------------------------------------------------------------------------------------------------------------------------------------------------------------------
小小
咨询:
2008-5-2
请问员工自离多少天公司可对其除名。劳动法有无明确规定。
回 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基于以上规定:劳动者自离多少天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法律却赋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故对于劳动者自离多少天算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经过民主协商、法定程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合理的情况下制订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里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回复人—马律师 联系电话:13713041665)
Grade
咨询:
2008-4-17
我在公司做了八年半了,<<劳同合同>>也到期半个月了,可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公司就跟我拒签新的劳动合同,那我想请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能得到赔偿吗?
回 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你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并没有向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仅是拒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你之间已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将你非法辞退,你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回复人—马律师 联系电话:13713041665)
daisy
咨询:
2008-4-14
请问: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去劳动局购买合同,而是用公司依劳动局合同范本印刷的合同是否可以?
回 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基于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而产生法律效力,并不以是否在劳动局备案、是否是购买劳动局印刷的范本为生效要件。(回复人—马律师 联系电话:13713041665)
罗拉
咨询:
2008-4-14
我已经在我们公司上班二个月了,公司还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不想在里面做了,如果我现在走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吗?如果可以,那么该怎样赔偿呢?
回 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基于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自建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对没有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自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视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是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回复人—马律师 联系电话:13713041665)
小小
咨询:
2008-4-10
公司可否对不适合的员工降职降薪?如果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吗?
回 复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予以降职降薪,而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及岗位职务有冲突的,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降职降薪。
共
9
页
41
条留言 当前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签写留言
姓 名:
头 像:
头像1
头像2
头像3
头像4
头像5
头像6
头像7
头像8
头像9
头像10
头像11
头像12
头像13
头像14
头像15
头像16
头像17
头像18
头像19
头像20
电 话:
公司名称:
咨询內容:
主 任:钱志秋 手机:13902695422
副主任:姜东明 手机:13527998018
副主任:谭晓军 手机:13724523456
Copyright©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电话:0769—87072629 传真: 0769—87072628
管理入口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A座601-602室 邮箱:
gdkylaw@163.com